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42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四二九二九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債務人 鄭聖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請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時,立即核對,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