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劉喜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