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映 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達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7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2日、24日寄存在住、居所地警察機關而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紙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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