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告甲00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將寶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5,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40元。
㈠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凌昇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