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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