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白政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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