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3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96年度士簡字第10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4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之96年6月間至同年8月9日另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