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3年6月初起至83年10月14日止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53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935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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