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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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

原告BM000-A113021(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昱州 律師

李嘉苓 律師

被告 侯信仲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二九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BM000-A113021對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9號,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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