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4110號)
緣相對人林俊杰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
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40922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