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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