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24號

原告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陳英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真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㈠、本件A、B、C部分各分別為幾層樓建築之頂樓。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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