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24號
法定代理人陳英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真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㈠、本件A、B、C部分各分別為幾層樓建築之頂樓。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洪雅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24號
法定代理人陳英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真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㈠、本件A、B、C部分各分別為幾層樓建築之頂樓。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