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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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543號

原告 謝長勳

被告 陳國泰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鼎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貳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

中興巴士公司)之受僱人被告甲○○,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16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處時,涉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有停放於上開路段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致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6,000元(其中工資費用:3,000元及零件費用:23,000元)。而被告中興巴士公司為被告甲○○之僱用人,自應就其於執行職務中所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及僱用人責任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對原告請求之修繕費用其中工資費用部分不爭執,但零件費用部分應計算折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士小字第1333號民事案件卷內所附估價單、行車執照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本件交通事故肇事資料相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致B車受損,其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B車之修繕費用為26,000元(其中工資費用:3,000元及零件費用:23,0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6年3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機械腳踏車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五百三十六,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9年12月20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逾3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如附表計算式所示之折舊值後,應以2,298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3,000元,共計5,298元。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僱用人責任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2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204元應

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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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3,000×0.536=12,3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23,000-12,328=10,672

第2年折舊值10,672×0.536=5,720

第2年折舊後價值10,672-5,720=4,952

第3年折舊值4,952×0.536=2,654

第3年折舊後價值4,952-2,654=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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