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20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告 鄭伊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347元,及其中新臺幣142,795元,自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94%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