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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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289號聲請人 孔慶忠孔慶晨 即孔慶忠即債務人代理人 胡陞豪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g2;附表: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四、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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