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 張顧 懷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代 理人 吳秉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裁定意旨:聲請人 張顧懷 以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具狀聲請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9919號強制執行程序。但是該強制執行程序已經於109年11月10日終結,所以已經沒有停止執行的必要,應該駁回聲請人張顧懷之聲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張顧懷與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3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9919號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恢復原狀。為此,張顧懷願供擔保,聲請裁定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三、相對人答辯要旨:
(一)系爭執行事件為本院於109年10月12日以北院忠109司執助福字第9919號執行命令,載明:「本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9919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顧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就張顧懷對於第三人之上開債權,在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及自8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7.7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二)張顧懷今所欲聲請停止者,即為上開扣押命令所載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執行金額3,600,000元及其利息。
(三)但執行法院業於109年11月10日函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等已對張顧懷之股票、股份、股金、現金紅利債權聲明異議」,且已受託執行終結在案。所以張顧懷已無請求停止執行之必要,應駁回聲請。
四、按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停止執行,應依下列規定:
(一)強制執行法第18條:(執行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三)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實益,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自無再予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五、經查:
(一)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28日持士林地院91年度執字第1328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張顧懷所有之財產(含汽車、股票)為強制執行,士林地院於
109年10月6日囑託本院執行;經本院於109年10月12日核發執行命令後,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該案已受託執行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確認無誤,並有本院執行處109年11月10日通知函在卷可稽。
(二)故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已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由本院裁定命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張顧懷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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