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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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丙○○被告永基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乙○○法定代理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