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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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之3(選任辯護人楊振裕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丙○○、乙○○、甲○○等因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羈押事由。再者,被告等否認強盜犯行,且就涉案情節供述不一,並有共犯即綽號「 小四 」之人在逃,暨被害人指訴遭強拍裸照、簽發本票等情,是為防止被告就上情有串供、串證、湮滅證據之虞,致事實真相難以顯現,本院因認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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