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1號上訴人即被告配偶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其依同法第345條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縱未收受判決書之送達,其上訴期間,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50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配偶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前開判決經囑託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長官送達與被告,於同年5月1日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嗣於同年5月7日提出上訴書狀,此亦有上訴人之刑事獨立上訴狀1紙附卷足參,是上訴人之上訴未逾上訴期間,合先敘明。惟者,上訴人以前開上訴狀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依上揭法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逕將本案卷證檢送第二審法院,依法予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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