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79號抗告人甲○○
9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3日函命抗告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繳,逾期駁回抗告。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4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4條、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義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