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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