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7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其上應載明聲請人為抵押權人)。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