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前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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