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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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76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士交簡字第1251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 士交簡 字第 1251 號(96.11.0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 交易 字第 775 號判決(96.12.0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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