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訴人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
即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君樓 即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佘遠霆 被上訴人盛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0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