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劉黃金美 即嘉成燈籠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於民國101年8月17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7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1年10月16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各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7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10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2年2月16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1│正德佛堂│土地銀行青│00000000│9,880元│101年9│0000000│││ 黃國容 │年分行│283-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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