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告 盛詠綠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訴訟代理人 詹靖霈
江雍正 律師 林小燕 律師 陳鈺歆 律師被告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
即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君樓 訴訟代理人 葉君超
佘遠霆 律師複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未臻明確,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芸珮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