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錫金 被告 何景歆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李依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