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李前筠 上原告請求被告 陳信璁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