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6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蔡宗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8月17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016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強力膠殘渣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8月9日下午5時12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蔡宗龍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㈢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供吸食所用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已使用內含強力膠之殘渣袋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