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香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順坤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同段391建號之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
  103年8月29日辦理移轉登記之部分,當事人年籍資料請勿
  遮蓋)。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附表,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柯順坤於103年8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
  被告、正確之聲明、附表等),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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