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香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順坤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同段391建號之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
103年8月29日辦理移轉登記之部分,當事人年籍資料請勿
遮蓋)。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附表,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柯順坤於103年8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
被告、正確之聲明、附表等),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