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孟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0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孟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8行「…及第3級毒
品愷他命3包…」應補充更正為「…及以新臺幣10,500元之
代價購買第3級毒品愷他命3包…」;證據補充「警員職務報
告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
物品目錄表、毒品初驗報告、扣案照片14張、勘察採證同意
書」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5日經總統以
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9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
日生效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原規定「持有
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為「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將
罰金刑之數額由新臺幣(下同)3萬元提高至20萬元,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業已提高罰金刑,揆諸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
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較有利於被告。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
├──┼───────┼────────────────────────┤
│1│瑪莉歐圖示藍色│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16日│
││包裝11包│草療鑑字第1090300048、0000000000號鑑驗書│
│││檢品外觀:瑪莉歐圖示藍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3.918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71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
│││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
│││品 硝西泮
└──┴───────┴────────────────────────┘
備註:
1.本案指定鑑驗主要成分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檢出純度僅1.7%;
估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硝甲西泮純度<1%、硝西泮純度
<1%。
2.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推估鑑驗前總淨重69.4919公克,甲
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1.1814公克。
附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