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俊岳附表:應補正事項㈠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之存款帳戶往來明細影本及就職期間證明。
㈡聲請人配偶、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及95、96年度所得資料正本。
㈢提出債務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聲請人夫妻共同支付協商金額之
證明,並陳報協商時之最大債權銀行及聲請人履行協商條件之起迄時間。
㈣聲請人應說明負債新台幣1,058,453元之原因,辦理信用貸款、現金卡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