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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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7年度執字第6744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被告自行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繳納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被告乙○○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未到,且經警拘提無獲,未能執行等情,亦有相關函文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