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呂秀梅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係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第十二條第四項之罪,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