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陳報送達代收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陳報送達代收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