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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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方增榮 被告 方增德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捌萬零叁佰叁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臺北市○○區○○段五小段465地號土地:
83,900元(公告土地現值)×3365平方公尺×103/10000(權利範圍)=2,907,932元。
㈡臺北市○○區○○段五小段791建號建物:172,400元(房屋課稅現值)。
㈢總計:2,907,932元+172,400元=3,080,3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