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告 羅明裕 被告 黃意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玉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