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 沈志承 被告吳兩傳
王 劉水鏡 謝茂己 鄭清烈 李炳琪 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叁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尚欠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郁菁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市○○區○○段四小段376地號土地:
145,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1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6,5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