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結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結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結勝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10月26日起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詹結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並於98年10月26日起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3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75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7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