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3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代理人 蔡慶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催告相對人 劉家榮 行使權利之通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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