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9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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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29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富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富欽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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