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陳翊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晨暄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