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滿益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61號、104年度執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滿益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滿益民犯侵占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千元,由具保人兼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民國10
3年刑保字第40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802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該署檢察官依址合法傳喚,被告於104年3月4日到案請求易科罰金獲准,於該日繳納2萬元罰金,並經聲請人諭知改於104年
4月4日執行其餘2萬元之罰金,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合法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執行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繳納款項收據、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又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憑。綜上,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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