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143號原告甲○○
洲之旅社原告與被告法務部、東園派出所、武昌派出所、康定路派出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司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住所;若為法人或商號,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因事實須特定何年何月何日所發生之何種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如係金錢,請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為多少)。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億兆元,是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交裁判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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