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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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張沛泠 相對人 張庭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親字第29號民事判決本件聲請人勝訴確定在案,而聲請人墊繳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1,060元,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6年度親字
第29號全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有據。
㈡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2萬1,06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法務部調查局服│6,030元│││務費用│││├───────┼────────┼──────────┤│法務部調查局服│12,030元│││務費用│││├───────┴────────┴──────────┤│共計:2萬1,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