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9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2號,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請量處准予易科罰金之刑度云云。
三、查被告素行不佳,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10月、6月、5月、4月;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恐嚇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等犯罪科刑及入監執行紀錄,且屬累犯,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即以最近一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甫於93年8月23日准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法院屢次給予自新機會,均不知悔改。原審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樣態、危害、犯罪後態度,量處有期徒刑7月,已屬輕度之刑,被告認量刑過重,並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啟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俊明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