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呂嘉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賴燕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9,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