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4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29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乙○○於93年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6年7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32,823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7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債務人乙○○於92年9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92年9月1日起至96年9月1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6年6月8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39,126元及自96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243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6年6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39126││││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6年7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32823││││算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乙○○│96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39126││││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