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佳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佳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佳成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則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犯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㈡犯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智慧財產法院以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判決駁回上訴(理由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確定;上開㈠所示緩刑之宣告,業經本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29號裁定撤銷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罪刑,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而受刑人自99年6月14日起在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
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3880號核准假釋等情,分別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陳虹彣